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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陈互联IDC域名服务条款

发布人:ReChen_C 发布时间:6 天前 阅读量:22

尊敬的客户!感谢您选择热陈互联IDC的域名服务!
本协议为辽宁热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热陈互联IDC)及/或其所代表的域名注册商与您之间,就您本人及/或您代表的域名持有人之间相关事宜所签订的服务协议。
当您通过热陈互联IDC网站申请注册域名时/域名续费时/从其他域名注册商处向热陈互联IDC转入域名时,以及处于其他与使用热陈互联IDC域名服务相关的场景时,您需要通过网络页面直接确认、接受引用本页面链接及提示遵守内容、签署书面协议、通过实际使用服务确认等任一方式,或以其他法律法规或惯例认可的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后,方可继续使用热陈互联IDC提供的域名服务。您以上述任一方式确认本协议的,即表示您已与热陈互联IDC达成域名服务协议并理解、同意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因此,在接受本协议、享受我方提供域名服务前,请务必仔细阅读协议全部内容,特别是限制和免责,违规违约行为的认定处理,以及管辖法院的选择条款等,将通过下划线的形式显著提醒,请您关注。
如对协议内容不理解的,请咨询热陈互联IDC如不接受本协议中任意内容的,或无法准确理解协议条款解释的,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一、定义与解释
1.1
我方注册商(“我方”):辽宁热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品牌名:热陈互联IDC,是通过自营、合作方技术接口和平台接受用户委托、提供域名服务的域名注册商。
1.2
用户(“您”):本文中是指通过我方注册商提供的域名服务,在相关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进行域名注册、续费、赎回等域名服务申请的个人或者组织。本服务条款中的“用户”既包括注册域名持有人,也包括账户持有人。
1.3
注册域名持有者(“注册域名持有人”、“域名持有者”、“域名注册人”):是指用户在注册域名时填写,并通过whois信息展现的注册域名的持有人。部分场合下,注册域名持有者可能被称为“域名所有人”,该等表述在任何情形下均不代表注册域名持有人对注册域名具有任何所有权或类似权益,域名持有人亦不能从该等表述中获得上述类似权利。
1.4
账户持有人:是指拥我方注册会员账户,其虽非为注册域名持有人,但实际为注册域名支付费用,或以其他方式实际管理注册域名的我方账户持有人(包括自然人或组织)。
1.5
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指负责互联网协议(IP)地址的空间分配、协议标识符的指派、通用顶级域名以及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系统的管理,以及根服务器系统的管理的机构。
1.6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是以“.CN”、“.中国”、“.公司”、“.网络”结尾的中国国内域名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
1.7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局”、“注册局”):是指依法获得ICANN/或所在国家相关管理机构许可(如,在中国境内提供服务的域名注册局,还须获得中国电信管理机构许可),承担相应顶级域名运营和管理工作的组织或机构。
1.8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域名注册服务商”、“域名注册商”、“注册商”):指依法获得ICANN/或所在国家相关管理机构许可(如,在中国境内提供服务的域名注册商,还须获得中国电信管理机构许可),受理域名注册申请并完成域名在相应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的机构。
1.9
顶级域名(TLD):指互联网域名系统的顶级域名,包括国际通用顶级域名(gTLD)、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ccTLD)、新通用顶级域名(newgTLD)、国际化域名(IDNTLD),不同的域名注册局承担相应的顶级域名的运营和管理工作。
1.10
域名注册:指用户通过域名注册商提供的注册通道及服务,在相应域名注册局的顶级域名数据库中进行申请域名的注册行为。
1.11
域名注册成功:指用户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域名注册商支付了相应的域名注册费用、提供了域名注册申请材料后,相应的域名注册局经确认该申请域名没有在先的相同域名注册,也没有违反域名注册的有关强制性规定,并且用户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从而赋予用户一定期限内对该域名的持有权。域名是否注册成功的确认权在域名注册局。
1.12
注册数据目录服务(whois):是注册商根据ICANN的要求和共识性政策,按照2013ICANN注册商委任协议的规范提供的域名注册信息查询、展示和传播服务。
1.13
非法活动:指利用域名注册商提供的服务,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域名注册的行为,及/或利用由域名注册商提供服务的注册域名实施违反相关法律的行为的统称。
1.14
域名服务:是我方注册商在本服务条款的第2条中明确列举的,或后续提供的与域名相关的服务。
1.15
第三方服务:是指由第三方提供的,与注册域名相关的服务,如:域名争议解决服务、域名停放服务、域名展示与域名交易等。
1.16
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是指解决因域名注册、使用所发生的争议的相应的政策、规则等的统称,包括但不限于:《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统一快速暂停系统(URS)》、《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及相应的程序规则、补充规则等。根据顶级域名的不同种类(如gTLDccTLDnewgTLD等),适用对应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如:gTLD域名的域名争议应遵循UDRP政策。
1.17
本服务条款中的“中国”、“本国”、“国内”等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1.18
除非特别说明,本服务条款中的“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统称。
1.19
本服务条款中的“工作日”是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银行休息日之外的正常工作天数。“工作时间”是指工作日内从早九点至晚五点四十五之间的时间(GMT+8)。

二、域名服务内容
2.1
服务范围
2.1.1
我方将根据您的需求为您提供域名服务如下:域名注册,域名续费,域名注册商间转移,域名注册人信息变更,域名赎回和其他域名服务。
2.1.2
我方同时提供这些服务所需的相应平台、通道、体系,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支持、售前售后咨询等服务。

2.2服务期限
2.2.1
服务开始:我方在收到您提交的有效申请及/或确认,并完成所有费用缴纳后,即开始提供服务,例如:我方在收到您缴纳的注册/续费/赎回申请和费用后,才会向相应的注册局提交域名的注册/续费/赎回申请。上述服务结果的确认权在注册局,因此,款项支付成功不代表域名注册/续费/赎回等申请已成功。
2.2.2
服务期限确定:服务期限自您通过我方成功注册域名之日或您将域名成功转入我方之日起算,根据您域名缴费所对应年限确定服务期限时长。域名过期之日,我方服务期限届满。

2.3服务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我方提供的域名服务终止
2.3.1
您将域名转移到非我方域名服务器上/其他域名注册商的;
2.3.2
您未在域名过期前按时缴费/续费,导致域名过期而服务终止的;

2.3.3
您主体资格不存在或消亡且无继承人的;
2.3.4
我方根据您提出的域名注销申请,注销域名的;
2.3.5
发现您采取欺骗、隐瞒等非法手段获得域名,或严重违反本服务条款约定,我方终止服务的;
2.3.6我方根据有权部门/司法机关(如法院、域名仲裁机构、域名管理机构、域名注册局等)裁决、通知等终止服务的;
2.3.7
我方依据谨慎判断确定您存在侵害他人权益、违反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非法行为而终止服务的;
2.3.8
服务终止后热陈互联IDC将无责任保留用户数据、信息等。
2.3.9
在有效服务期结束后,双方愿意继续合作的,双方同意按照届时有效的新的价格和条款另行商议合作事宜。

2.4服务结果
2.4.1
您理解并同意,域名服务是否申请成功是由申请本身及申请时间等因素决定的,并由域名注册局确认。我方仅代为提交有关手续,不以任何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担保您申请的域名服务必定能够成功,或服务申请成功后不被删除、撤销。
2.4.2
我方有权根据谨慎判断,依照ICANN政策、国内法律规定、主管部门指令、本服务条款约定等,对于您在使用域名中的非法行为采取适当的处置措施,包括:要求您进行整改、对域名进行锁定(即:禁止修改信息、禁止转出注册商、禁止账户间转移等)、暂停服务(hold)、删除或注销等。
2.4.3
用户如认为热陈互联IDC独立判断存在异议,可联系热陈互联IDC二次核实处理,热陈互联IDC对此的责任上限为恢复服务,除此外并不承担其他责任

2.5域名注册服务
2.5.1
域名注册服务:您通过我方提供办理域名注册的申请手续、通道,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并委托我方代您向相应域名注册局提交域名注册申请、缴纳费用的服务。
2.5.2
域名注册成功:指用户申请注册的域名被域名注册局确认:没有在先的相同域名注册,没有违反域名注册的有关强制性规定,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收到用户支付的域名注册管理费用以及符合规定的域名申请资料,由域名注册局赋予用户一定期限内对该域名的所有权。域名注册是否成功的确认权在域名注册局,查询可注册、款项支付成功等不代表该域名一定能注册成功。
2.5.3
我方平台上业务逻辑为:通过技术等手段完成客户域名注册申请的委托,均属于域名注册服务范畴(如域名抢注、离线注册、批量注册等服务)。
2.5.4
您理解并同意:域名是否注册成功最终由注册局确认。我方仅代为提交有关手续,不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担保您申请注册的域名能够成功注册或注册后不被删除。
2.5.5
如果用户的注册申请遇到如下情形之一,导致域名未能注册成功的,我司会将本次注册委托收取的注册费用退还(除相关域名注册局规定不予返回的情况外)。除此之外,我方不承担其他责任。
2.5.5.1
用户在线填写域名注册申请表时,域名被他人抢注;
2.5.5.2
由于电信线路和设备问题造成用户申请的域名被他人抢注;
2.5.5.2
用户未严格按照注册要求填写注册申请表,或者填写不正确、不规范而造成域名被抢注,或者引起权属纠纷的;
2.5.5.4
用户未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递交域名注册材料的;或者未按照注册局要求提交书面证明材料或者所提交的证明材料不符合域名注册局要求的;
2.5.5.5
因域名注册局或我司的系统故障或操作失误导致注册失败或延误;
2.5.5.6
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域名注册局的政策变化、技术等原因而取消相应顶级域名的注册服务的;
2.5.5.7
用户接受本条款后至我司收到您款项并向域名注册局支付款项之前,域名被他人抢注的;
2.5.5.8
用户提交的注册材料被域名注册局认为不符合相关规定,而导致域名注册不成功或者注册成功后又被注销的;
2.5.5.9
用户申请注册的域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禁止注册或限制注册的域名范围;
2.5.5.10
用户申请注册的域名属于ICANN及或注册局限制注册的域名范围;
2.5.5.11
其他因我司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因素导致用户域名注册不成功。
2.5.6
在未与我方确认核实之前,您不应自行判断域名注册结果并进一步声称您或第三方为域名注册人或申请人,因此导致的纠纷诉讼,由您方承担相关责任。
2.5.7
域名注册后能否正常使用(域名解析,搭建网站/邮箱服务器等网络应用等),受相关国家、地区法律法规和域名管理机构管理行为的影响,因此:
2.5.7.1
您应自主判断是否要申请该域名注册以及该域名注册是否满足您的需求;
2.5.7.2
我方相关页面上会进行提示说明,但我方不担保您注册成功的域名能够正常使用,亦不承担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的后果和责任。
2.5.7.3
如我方提供了临时模板,您理解并同意:
2.5.7.3.1
临时模板是因注册局特殊要求而做出的功能调整,并不属于我方必须提供的服务,我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开启、关闭或调整此功能且不必提前告知;
2.5.7.3.2
您应知晓,如域名使用临时模板则代表域名未完成实名,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您在使用临时模板后,应尽快用您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完成相关域名的实名认证,且当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更新,如因未完成实名认证或存在虚假信息或信息未及时更新而带来的损失由您全部承担。
2.5.7.3.3
如域名使用临时模板,当域名出现争议(包括不限于仲裁、诉讼等)时,您作为域名的实际持有人,有义务在收到通知后,积极应对;如因您未积极应对而导致的损失,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5.7.3.4
您的域名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域名争议、仲裁、诉讼、违规、注销等情况,我方无法通过域名注册信息通知您时,我方有权根据相关规定采取暂停、注销、归还、转移域名等操作,由此产生的损失及责任由您自行承担;
2.5.7.3.5
当您的域名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域名争议、仲裁、诉讼、违规、注销等情况或我方关闭、暂停、调整了临时模板功能,且您的账户已经有其他实名认证信息,我方有权直接将域名过户到您账户下其他实名认证信息模板;
2.5.7.3.6
您使用临时模板进行域名注册、使用、交易等操作而给您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您自行承担;给我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究您对我方造成的损失的相关责任;
2.5.7.3.7
域名注册信息中的联系方式(如邮箱、电话等)是接受域名通知的重要凭证,因此您应及时将域名信息由临时模板信息过户为您的信息以接收相关通知。并且,使用临时模板注册的域名,如有发送到临时模板信息中联系方式的通知(如邮件等),我方不提供诸如转发等再通知服务,如因此造成损失的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5.7.3.8
使用临时模板的域名,仅可使用我方提供“模板过户”功能完成实名认证,其他功能如:交易、解析、转移等功能均必须在您完成实名认证后才可使用。
2.5.7.3.9
您应知晓上述内容并同意遵守相关约定,不得采用任何方式绕开、破坏、利用我方相关机制或漏洞,否则我方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究您对我方和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的相关责任。
2.5.7.3.10
上述约定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现行法律条款执行,限制临时模板注册的域名相关功能是落实上述法律的必要手段,合同双方都有守法的义务,故您不得以临时模板注册的域名相关功能受到限制等为理由进行退款。
2.5.8
您理解并同意:一旦申请注册即意味着您承诺遵守相关国家地区法律条款、域名管理机构规范及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2.5.8.1
根据相关国家地区法律、域名管理机构规范、主管部门指令、本协议约定内容,我方有权力和义务对您在使用域名过程中的非法行为进行处置,处置措施包含但不限于:要求域名使用者限期整改、停止域名服务(禁止解析、禁止更新信息、禁止转移注册商、禁止续费、禁止转移账号)、删除或注销域名等。
2.5.8.2
用户保证申请注册的域名,没有侵犯我方或者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包括但限于他人的名称权、商标权和域名权利。如果该申请注册的域名侵犯了我方或者任何第三方的权利,由用户承担一切责任。用户承诺承担此次域名注册全过程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2.5.8.3按照域名管理机构、主管部门要求,我方可能会对您的域名注册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并对不符合相应管理规定、法律条款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但该初步审核,并不包括对您申请的域名是否侵害他人权力或他人申请域名是否侵害您的权力进行审核;也不包括对您自行填写的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2.6域名续费服务
2.6.1
域名续费服务指:您在域名有效期内通过我方提供办理域名续费的申请手续、通道,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并委托我方代您向相应域名注册局提交域名续费申请、缴纳费用的服务。注册局接受续费申请并延长域名有效期方为续费成功,续费结果以注册局确认结果为准。
2.6.2
如您希望在域名有效期届满后继续拥有域名持有权及我方服务,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完成续费,确保我方在域名到期前收到您的有效续费申请和款项,否则将导致您丧失域名持有权和已享有的域名服务。若因您未在域名有效期届满之前向我方发起续费申请并缴纳足额款项,因您的行为导致无法继续持有域名等责任和损失,由您自主承担。
2.6.3您按照规定续费且域名注册局接受您续费的,我方的服务期限延长至域名注册局认可的域名有效期满之日。您同意,如您所持有域名的注册信息存在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情况及您在使用域名服务过程中存在非法行为,我方有权禁止该域名续费。
2.6.4
您理解并同意:域名续费申请需要由注册局确认后方可生效,因而我方不保证一定能续费成功,成功缴纳域名续费费用不代表域名续费成功。whois的自动续费机制(不论域名持有人是否续费,域名过期后均会自动延长1年有效期),whois查询的到期日期不代表域名续费结果。
2.6.5
我方将域名到期前后一定期限内通过邮件向您发送续费通知,邮件包含相关域名到期情况和政策说明等内容,续费通知由系统自动发送,受到网络环境、您的邮箱地址是否真实正确、邮件收件设置等因素影响,可能存在个别续费通知无法到达的情况,我方不保证您能100%收到相关通知您需自主关注域名的到期情况,您未收到、未留意、未阅读、错误理解我方续费通知等行为不可作为您没有按时续费、缴费的理由和解释。
2.6.6
您理解并同意:若您已成功续费域名,所缴纳费用不可退回
2.6.7
如域名续费成功,域名到期年限将根据您的申请年限和缴费情况增加对应年限,若未能续费成功,代表委托失败,我方除退回您本次续费委托所缴纳的续费费用外,无须承担法律由明确规定外的其他责任。

2.7过期域名续费服务
2.7.1
您理解并同意,如您在域名到期前未完成续费,您同意我方可以代表您为到期域名进行续费,如果我方决定代表您为到期域名进行续费,则您将拥有我方提供的续费宽限期。您在上述期限内,仍可按正常的续费价格进行续费。鉴于域名已过期,在续费宽限期内,除了续费权利外,您不再享有原服务期内的各项权利及相关服务。
2.7.2续费宽限期为0-30天,不同后缀的续费宽限期不同,用户应该在域名到期前完成续费。在遵守ICANN政策的前提下,我方有权根据用户的续费率、滥用率等情况制定特殊的域名宽限期规则,如:相同的后缀,对不同的用户来说,有可能有不同的续费宽限期;同一后缀域名在不同时间,也有可能有不同的续费宽限期等情况。
2.7.3您理解并同意,过期后续费成功与否,取决于相关域名法规政策、域名注册局的决定等,我方不保证一定能续费成功。根据2.6相关条款,如您需续费应在过期前完成,过期后续费您需承担已有域名备案被取消、域名续费失败、需要赎回域名甚至丢失域名的风险和后果!
2.7.4如您在续费宽限期内续费成功的,该域名有效期将在原域名到期日的基础上增加所缴费用对应之年限;如您未能续费成功,我方除退回所收取的相应续费费用外,无须承担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的其他责任。
2.7.5
您理解并同意,对于过期域名,鉴于服务期限已届满,除第2.7.1条、第2.8.1条约定外,我方已无须向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因此:
2.7.5.1
您给予我方一项不可撤销的授权:一旦您的域名过期,我方既可以选择维持域名到期之前的WHOIS注册信息,也可以更新WHOIS注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域名注册人);同时,我方既可以将该过期域名继续保留在您的账户下,也可以选择将这个域名转移至专用账户进行统一管理。
2.7.5.2
对于过期域名,我方在遵守域名管理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我方将选择在某一时刻停止原页面的解析,同时将这个域名无限制重定向到合适的展示网页用以明确提示您域名已到期并提供续费说明。我方不将也不能核实这样的重定向是否侵犯您的合法权益(例如:知识产权,隐私权,商标权),不将也不能核实重定向所显示的内容是否恰当、是否违反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或规定以及是否对您或第三方或他们的名声有损害。除了在收到相关司法机关的裁定后及时中止对相关域名的重定向外,我方不对由重定向引起的直接的或间接的损失承担责任。
2.7.5.3
域名过期后,我方保留您在我方提供的续费宽限期的同等时长内通过续费行为、在我方提供的赎回期的同等时长内通过赎回行为,以重新持有该域名的权利。当上述期限全部届满,您并未行使续费、赎回权利的情况下,您无权拥有该域名的任何权力或权利。
2.7.5.4
您给予我方一项不可撤销的授权,域名过期后且您未在续费宽限期内续费域名,我方有权对该域名进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开放预释放、发布拍卖、删除释放等)并且无须另外通知您,我方无须为此操作承担任何责任,用户享有在赎回期内赎回域名的权利,但不享有要求按原价续费域名或要求我方赔偿其他损失等权利。

2.8域名赎回
2.8.1
我方为您提供过期域名赎回服务,即:如您在续费宽限期内仍未能完成过期域名的续费,该域名在续费宽限期满后将进入赎回期。您在赎回期内可申请赎回域名。鉴于域名已过期,您不再享有服务期内的各项权利及相关服务。赎回期内,我方仅保证您可以申请赎回域名的权利。
2.8.2在遵守ICANN政策前提下,我方有权自行决定、调整续费宽限期的具体时长。续费宽限期的具体天数不属于本协议约定内容,某一具体域名的具体续费宽限期天数请以届时我司公布或咨询结果为准。
2.8.3
您理解并同意,域名赎回能否成功,取决于相关域名法规政策、注册局的决定等,我方不保证一定能赎回成功。
2.8.4
如您通过支付赎回费用赎回该域名成功的,该域名有效期将在原域名到期日的基础上增加一年;如您在赎回期支付了赎回费用,但最终未能成功赎回该域名的,我方除退回所收取的相应赎回费用外,除此之外无须承担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的其他责任。
2.8.5因存在溢价域名、注册局成本调整和过期域名竞价结果等客观情况,不同域名的赎回费用将有所不同,在收到您的赎回申请后,我们将谨慎确定您赎回申请域名的赎回费用并告知您,请您以我方谨慎核实后告知的费用标准为准,以往赎回记录、除您赎回申请的域名外的同类型其他域名的赎回费用不可作为赎回申请的定价标准。

2.9域名的注册商间转移服务
2.9.1
域名的注册商件转移服务指的是:在域名服务有效期内,您可通过我方提供的域名转移的申请手续、通道,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并委托我方代您向相应域名注册局提交域名转移申请、缴纳费用的服务。您通过此服务可实现域名从其他注册商转入我方或由我方转出到其他注册商。
2.9.2
域名注册商间转移过程:域名持有者通过向域名所在注册商(下称转出方)索取转移密码,将转移密码提交给域名将转入的注册商(下称转入方),转入方将转移密码填报到注册局系统,验证正确后,转入方发起转入申请,并在转出方同意释放域名后,域名方可完成转移。
2.9.3
您应确保上述域名注册商间转移操作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2.9.4
根据上述描述,域名是否转移成功受到多方因素影响,成功向我方提交转入申请或成功从我方获取域名转移密码不代表域名转移成功,我方不保证域名一定可以成功转移,具体转移结果请以域名转入方最终确认结果为准。如域名转移失败,视为转移委托失败,我方除退回已收取的该域名转移费用之外,无须承担除法律明确规定外的其他责任。
2.9.5
您理解并同意,我方有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域名管理机构政策以及我方的注册商规则,同意或拒绝某个域名的注册商间转移服务。
2.9.6
域名持有者在下列情况下不得申请转移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2.9.6.1
域名注册后不满六十日;
2.9.6.2
距域名到期日不满十五日或已过期;
2.9.6.3
域名处于拖欠域名费用状态中;
2.9.6.4
域名持有者的主体身份不清或者存在争议;
2.9.6.5
域名处于诉讼程序、仲裁程序或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期间;
2.9.6.6
域名被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要求停止解析的或禁止解析的;
2.9.6.7
国家法律法规、ICANN政策、注册局政策中规定不得变更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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